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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应强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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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应强退

  重大损害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强制退市

  一家之言

  对违反《环保法》、《建筑法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,存在重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,同样应强制退市。

  近日,一些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公共利益事件而受到舆论的谴责。不少人呼吁将其逐出股市,不仅因为其信披可能造假,更因其损害公共利益情节较为严重。笔者认为,应加快完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,这样才能够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迅速反应、及时追责,保护好公众利益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,公司从事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。任何触犯这些规定的上市公司,将遭到社会公众以及众多投资者谴责,人们希望将其摘牌退市。

  目前,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正在完善之中。今年3月沪深交易所发布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。其中规定六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,一是上市公司IPO文件存在虚假陈述,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,或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;二是重组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,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;三是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陈述,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,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;四是上市公司信披文件存在虚假陈述,上市公司被法院判决构成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;五是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《证券法》第193条(针对虚假陈述)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;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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